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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海关缉私分局海关业务网新版门户网站开发建设项目采购公告

 

桂林海关缉私分局拟对海关业务网新版门户网站开发建设项目进行采购,采用邀请报价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现将有关采购情况公告如下:桂林海关缉私分局海关业务网新版门户网站开发建设项目。按照桂林海关缉私分局海关业务网新版门户网站开发建

桂林海关缉私分局拟采购新版海关商务网门户网站开发建设项目,将以招标方式选定供应商,现将有关采购信息公告如下:

1.项目名称:

桂林海关缉私分局海关业务网新版门户网站开发建设项目。

2. 项目编号

GLJS-NGP-2024-001

3.采购内容

请按照桂林海关缉私分局关务网新版门户网站开发建设采购需求进行报价(附件1)。

3.工程预算控制价(含税)

人民币65000元以内(有效报价不得超过此金额)。

报价网站建设包括哪些_网站建设报价_网站建设报价单下载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参与投标的服务供应商须在中国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数据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等。

(二)服务要求:服务商应向购买方提供详细的服务承诺及保障措施。服务期间,提供24小时电话服务,一般故障48小时内修复。如不能及时修复故障,服务商应向购买方提供应急预案。

(三)在境内注册的供应商(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的供应商)网站建设报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质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供应商。

(四)申请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没有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政府采购网()上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者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记录。

五、报价文件要求

(一)报价材料(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报价文件目录及格式见附件2)。

(二)所有报价文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所有报价文件须按报价文件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并装入密封袋内。密封袋封条须加盖印章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以示密封。密封袋外包装上须写明参与项目名称、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6. 报价说明

1、报价文件须满足本项目采购要求。

(二)报价及结算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元。报价采用单价方式确定,若报价总额出现计算错误,则以单价确定报价总额。

(三)报价应包含完成本工程及相关服务可能产生的一切费用,采购人除报价外,不得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四)采购人可视报价情况要求投标人进行二次报价。

(五)评标方式: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网站建设报价,对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技术性能、保障服务等方面按百分比进行评分,确定中标人,并按相关程序书面通知中标人。

本次采购预算价格是采购方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成本,经过市场调研等过程计算得出的合理价格。为避免恶性价格竞争,保证整体项目的质量和服务,如评审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已通过一致性评审的供应商的报价,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无法诚信履行合同的,供应商应在接到评审组通知后1小时内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2021年至2023年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若是2024年新成立的公司,则需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谈判结束的有效财务状况报告)(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其固定资产成本及折旧、管理费用、人工成本(如员工工资、奖金、福利、差旅费、税金以及其他一切成本及利润))。

2.提供至少2个类似绩效项目的成本构成明细。

若评审组认为该供应商的报价仍明显低于其他通过一致性评审的供应商的报价,且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供应商不能诚信履行合同的,评审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收到评审组通知后3小时内提供报价成本分析报告及上述所有证明材料的原件,以供现场核查。

若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报价或评审小组认定供应商提供的报价成本分析报告及上述所有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评审小组将视其为无效协商报价。

(六)资格审查标准为本公告规定的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该项目不再进行进一步审查。

(七)报价无效的情形

1.未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的报价。

2、最终报价含税金额超出采购预算控制价。

3.超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行政许可或者批准的经营范围。

4.资质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采购需求规定的资质要求。

5、报价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时提供)及谈判声明,或所填事项不齐全。

6.未按规定盖章、签字或者盖章的。

7.报价文件目录中部分强制性文件缺失。

8.报价文件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文件有2处及以上相同的错误。

9.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有关联关系。

10. 拒绝的报价文件。

(八)中标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或者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不成的,采购人可以重新确定其他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VII. 质询与异议

(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询问。

(2)竞买人认为竞买过程和成交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异议。

具体计算时间如下:

1.对采购公告文件有疑问的,以采购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2、对交易结果提出异议的,以交易结果公示期届满之日为交易结果公示期届满之日。

(三)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书应当写清楚说明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谈判报价文件、采购过程、交易结果的实质性内容,并提供相关事实、明确要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以便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处理。

供应商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交异议书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同一采购程序的异议,必须在规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一次。异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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